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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企业的“终身包袱”
45073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日期:2021-07-16

“我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要一分钱的补偿金,为啥还要我赔偿经济损失?”6月22日,刘志威收到了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后觉得委屈。作为工作11年的老员工,放弃了“铁饭碗”竟被企业追责。6月30日,仲裁庭当庭宣告的裁决让他知道,原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也要提前1个月告知企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都存在误区:劳动者误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自主解除、应签而未签的随时可以主张赔偿、内容不可更改;用人单位误以为,劳动者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补偿、劳动者未签就视为放弃、没签合同的不用给双倍赔偿。

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误解

5月17日,技术员刘志威向所在的沈阳某电气设备生产企业书面申请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天后,刘志威去山东济南一家同行业企业入职。6月2日,企业以“劳动者没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无人顶岗造成经济损失”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我女儿已经在当地就业,我想着早点过去帮她,所以没提前申请,直接走人,确实操之过急了。”刘志威说。

7月2日庭审时,双方同意调解。最终,用人单位接受刘志威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审判员解释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刘志威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便不用赔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随意解除,也不是随时签都能签的。

吴建峰对自己的决定懊恼不已。2020年1月,他与企业签订的第二个三年劳动合同到期,本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受疫情影响,没有及时续签,直至今年4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以为相当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没着急走书面程序。”吴建峰说。

当企业通知他被解雇时,他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才得知,本可以申请二倍工资赔偿,但已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过了时效,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记者采访发现,劳动者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有许多,比如,认为合同不能解除、解除必须进行赔偿、合同内容不能更改。

主动询问是企业应尽之责

同样,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解除中也有因不按法定程序走惹上官司的。

“签合同时没主张无固定期限,签完后反告公司,竟还告赢了。”大连某软件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张丽丽认为,企业吃了一个“闷头亏”。今年初,企业与两名工程师签订了第3个三年劳动合同。当时,二人并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庭审中,法官认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赔偿申请,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刘志威相似,何畅也是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的是企业有过错,当她向用人单位索要补偿被拒时,仲裁庭支持了她的请求。

38岁的何畅是一名质检员,企业经营额连续两年下降,工资累计4个月没按时发放。何畅提前一个月申请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声称,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何畅便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用人单位败诉。裁决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不用给补偿。”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承担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外,还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即双倍经济补偿。

郑虹介绍,正确步骤应当是,当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时,用人单位要主动询问劳动者是否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放弃的要签确认书,未放弃的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解除时,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要及时补偿。

“无固定期限”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能够解除。”郑虹说。

现实中,郑虹审理发现,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铁饭碗”,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任何一方的‘护身符’。”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说。她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应打破偏见、消除误解。劳动者的“铁饭碗”应当是给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而不是一纸没有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要见到无固定期限就害怕被拖累,员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样可以解除合同。(部分受采访对象为化名)